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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十在一家物流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经常需要加班以满足公司的发货需求。尽管吴十多次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吴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付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物流公司未支付吴十的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吴十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合法理由说明为何未支付加班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因此,判决物流公司必须支付吴十所有未付的加班费,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