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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的薪资入职后用人单位说降就降?

类别:法律法规    访问量:319

       用人单位招聘时允诺高薪,在劳动者入职前擅自降薪,损害了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格式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李先生遂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每月7200元、转正后每月9000元。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李先生既辞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赔偿因擅自降薪导致其失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