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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姚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员工,同时他也是公司监事会成员之一。姚某是一个工作认真的人,他发现公司董事李某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等便利条件,在两个月中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将公司所购入的塑料原材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友所开设的公司,从中得利;同时利用多报销等手段为自己提供了许多隐性收入。姚某决定通过召集股东会对董事李某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惩处。但是,姚某只是公司监事会成员之一,他有权召集股东会吗?到底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