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员工王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上班期间因饮酒后向班长请假回家途中,在高速路收费站前的公路上逆行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专用机械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该事故被被告认定为工伤,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均存在以下错误:1、错误的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的立法本意,该本意显然不包括因私事中途离岗,本案中,王某某因饮酒而无法上班中途离岗的事实显然不属于正常的“在上下班途中”。2、王某某饮酒后无法正常上班,没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