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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发展有很公司通过与各词曲者签订合约,取得了本案所涉歌曲《魅力无限》等原创音乐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涉案七盒光盘是由被告某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复制加工,由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其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包括本案所涉曲目《魅力无限》等原创音乐曲目合法的录音制作者权,并已公开出版发行CD光盘,原告对上述曲目享有许可或委托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委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