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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9日向濮阳市某人民法院起诉范某借款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2月初,被告范某找到原告李某,向某投资担保集资,李某将集资款4万元转给范某后,范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了收到条。其后,原告李某向被告范某催要此3万元集资款及利息,因公司经济状况不佳,不能索要该笔集资款,遂将范某起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范某偿还原告李萍4万元及利息3970元。
一. 哪些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
【民间借贷】哪些可以作为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