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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4/12 13:55:40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530
随着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整体搬迁成为企业调整战略布局的常见手段。然而,搬迁后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的延长,是否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引发了广泛讨论。
某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将总部搬迁至新址。搬迁后,部分员工的上下班路途时间明显延长。员工们认为这构成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要求企业调整工作时间或提供交通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企业整体搬迁虽可能延长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但不一定构成重大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需结合搬迁距离、通勤便利程度、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企业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导致的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并不一定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在搬迁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通勤问题,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对员工的影响。同时,员工也应理性看待搬迁带来的变化,与企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