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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6/4 9:48:35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279
小丽 5 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
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 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