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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6/23 16:16:56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318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在此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由员工个人承担,在工资中扣除即可,工资不够扣的就让员工自己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