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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7/15 8:20:04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33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举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潜在职业病危害的侵害。本案中,化工厂在未安排离岗体检的情况下,与李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未进行离岗体检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依法维权,确保自己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