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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类别:法律法规    访问量:1984

  一、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1、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破产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下落不明者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童工发生工伤单位是否担责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F]364号)第十条的规定,童工因工受伤,单位应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造成童工伤残的,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单位全部承担。
  招用童工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造成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虽然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近因原则是民法中因果法律关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在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过程当中已经运用到了,保险公司把作为近因的保险事故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依据。
  近因是相对远因而言的,所谓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所谓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四、近因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在确定近因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即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该原因即为近因。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保险赔案中较为常见,也较易区分的情况。当损失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原因造成。此时应区别对待,认真辨别。
  (一)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例如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二)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如果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则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的同时,并不免除意外伤残保险的给付责任。因为死亡的近因是除外风险-疾病,而丧失肢体的近因则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车祸。
  (三)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
  (四)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另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