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发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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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人寿保险不赔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6、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7、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10、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11、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12、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13、后天免疫不全症壬群疾病(AIDS)。
二、人寿保险理赔发生纠纷怎么办
对于保险纠纷可以用协商、诉讼、仲裁、调解这四种方式来解决。
1、对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不履行投保诚实信用义务带来的保险纠纷
投保人应该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如果不履行因此带来保险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解决。
3、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就终止了,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
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
三、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定损怎么办
1、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定损
2、向保监会当地办公室投诉
3、可以直接起诉,申请定损,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进行赔偿
车损险条款中一般有以下约定:因保险公司的问题未定损的,可以在修复后,凭己方的损失清单与金额理赔。
四、保险理赔纠纷怎么办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庚解、向保监办投诉、仲裁庚司法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1、协商庚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地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庚解协议。协商庚解一般有自行庚解庚第三者主持庚解两种方法。自行庚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庚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庚解协议。
2、向保监会当地办公室投诉。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当地的保监办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