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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继承7套房产 联系海外姐姐遭拒

类别:法律法规    访问量:1602

案情:
赵某戊与黄某某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及原告赵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共有位于南通市共有7套房产。
2010年6月23日,赵某戊在南通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赵某戊愿意在死亡后将上述房地产中属于其应占份额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其儿子赵某甲一人继承,属于赵某甲个人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有。2011年6月12日,赵某戊因病死亡,之后赵某甲欲依公证遗嘱继承赵某戊的遗产,通知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配合办理继承相关手续,但三人均不配合。为此,赵某甲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赵某戊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同时确认上述7套房产中属于赵某戊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由赵某甲继承。
案情分析:
1、公证遗嘱
具体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2、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进行分割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3、遗产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6]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