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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经全体职工讨论,手册方案及意见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该公司也无工会组织。周某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吸了一根香烟,公司领导发现后对周某处以450元罚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周某接受公司罚款的决定,若公司坚持开除,要求公司支付其补偿金1.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亦未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周某也不予认可,该手册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除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特种行业,劳动者仅一次在上厕所期间吸一根烟,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该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此种情形。该公司主张周某未完成工作任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周某不予认可,且该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周某自愿服从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罚(用人单位并无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惩罚权).
综上,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周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安徽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