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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存续期

类别:劳动合同    访问量:788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开始生效至劳动合同终止之间的时间,时间的长短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也是用人单位的用工时间,它可能等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等于劳动关系存续期。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建立和终止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享受与履行期限不会发生争议。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也已在合同中明确,但劳动者因某种原因迟延入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显然劳动关系存续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实际享有的权利期限以劳动关系存续期为准。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劳动者入职后的第30天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那么在这份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存续期就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但劳动者从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的各项权利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用人单位对此不应抱有侥幸的心理,无论劳动合同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