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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6/29 8:32:51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31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而补贴是否能够算入加班工资基数,需要根据补贴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1. 如果补贴是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紧密相关的,例如全勤奖、岗位津贴等,且这些补贴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的固定收入,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补贴可以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 如果补贴属于非常规性的奖金或者福利性、风险性的补贴,例如年终奖、绩效奖金等,这些补贴通常不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一般不予计入。
3.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以参考实际收入乘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