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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7/12 15:31:08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594
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企业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作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
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于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此外,如劳动者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