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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李某在北京某商贸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后来,公司将李某从门头沟门店调至朝阳门店,李某因新地点离家远,不同意调动并拒绝到岗。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仲裁。
仲裁委认为,虽然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北京”,但李某实际工作地点为门头沟门店,应视为具体工作地点。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也未对变动带来的影响做出合理弥补,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不妥。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变更对劳动者造成明显不便,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补偿或调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李某的案例,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