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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类别:工资福利    访问量:896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与“本人工资”分别用于不同的计算目的,它们的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这是一个总体概念,涵盖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会计年度或统计周期)向所有员工支付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之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等构成的基本薪酬部分;

加班工资、夜班津贴、高温补贴、低温补贴等各种津补贴;

年终奖、季度奖、项目奖金、销售提成等各类奖金;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误餐费、交通补贴等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现金收入;

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折算为货币价值的部分(如免费提供的住房、车辆等非货币性福利需按公允价值折算)。

 

工资总额不包括:

 

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

非劳动所得性质的收入,如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雇主负担的部分。

本人工资: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语境下,“本人工资”特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取值范围:选取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前连续的12个月作为计算期。

缴费工资:基于职工在这12个月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但通常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准。社保缴费基数通常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由企业申报并经社保机构核定的金额,用于计算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平均计算:将这12个月的缴费工资相加,然后除以12,得出平均月缴费工资,即为“本人工资”。

封顶保底:如果计算出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是为了确保工伤赔偿待遇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防止过高或过低。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对企业全体职工劳动报酬的总和统计,而“本人工资”则是针对特定工伤职工,在其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且受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上下限调整规则的约束,用于计算该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